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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 | 债券纠纷相关要点梳理
来源: admin    更新时间: 2020-03-25    浏览: 816 人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作者:陈娜娜

转自:中银律师事务所


2019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单位,在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并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谈纪要意见稿”)。虽然“会谈纪要正式稿”至今尚未发布,但是我们依然可以根据“会谈纪要意见稿”发布的信息把脉债券诉讼领域的发展趋势。


实践中,针对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管部门分别为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但在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这些名称各异的债券终将褪去面纱,最终剩下债券的本来面目。“会谈纪要意见稿”把这些债券纠纷大体分为三类:债券违约合同纠纷、债券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侵权纠纷、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纠纷


在本文中,笔者分别就这三类纠纷,从诉讼主体、诉讼管辖、诉讼请求及诉讼证据的各个角度梳理这类案件的代理思路,供相关同仁交流探讨。


一、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之诉

1、确定原告

如果受托管理人作为原告,原告需要提交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文件,用以证明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债券持有人作为原告,需要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进行诉讼的决议(注:不包括本次起诉的原告);或是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关于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决议。


2、 确定被告

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中,被告通常为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担保人,债券担保人承担债券本息的偿付连带担保责任。


3、 确定管辖

通常根据募集说明书或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机构。如果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均已经约定仲裁条款,且相互并不矛盾,可以按照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募集说明书或受托管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约定的仲裁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则仲裁条款无效,应提交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予以诉讼解决。


4、 明确诉讼请求

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债券到期本金(包括宣布提前到期)、债券到期利息(包括宣布提前到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会谈纪要意见稿”之规定,募集说明书或受托管理协议中没有约定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依据“会谈纪要意见稿”也可以主张。


5、 诉讼保全

如果是金融机构,在诉讼保全时,可以用自身信用进行担保,无须另行提供自有财产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



二、债券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之诉

1、确定原告

如果受托管理人作为原告,原告需要提交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文件,用以证明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债券持有人作为原告,需要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进行诉讼的决议(注:不包括本次起诉的原告);或是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关于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决议。


2、确定被告

在债券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被告通常为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担保人(担保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的部分)、受托管理人(如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职责的情形)。


3、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针对本类案件的管辖权。


4、明确诉讼请求

债券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债券直接损失和律师费用这两项内容。关于债券的直接损失计算方法,笔者从实践角度详细列举如下:

1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卖出债券,该债券采取到期还本付息的,损失为投资者购买该债券所支付的金额与卖出该债券所得金额的差额;该债券采取分期还本付息的,损失为购买该债券所支付的金额扣减持有债券期间收取的分期偿付本金与卖出该债券所得金额的差额;以上两种情形,均须加计实际损失确定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2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然持有该债券的,该债券采取到期还本付息的,每张债券的损失为投资者购买该债券所支付的平均价格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该债券各个有效估值的平均值的差额;该债券采取分期还本付息的,每张债券的损失为购买该债券所支付的平均价格扣减持有债券期间收取的分期偿付本金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该债券各个有效估值的平均值的差额。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该债券无有效估值的,人民法院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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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定证据

针对债券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侵权的纠纷案件,锁定并保全损失方面的证据尤为重要,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买入债券的清单、卖出债券的清单、合理律师费用等相关的证据。



三、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清算之诉

1 确定申请人

如果受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提交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文件,用以证明具有申请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债券持有人作为申请人,需要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进行诉讼的决议(注:不包括本次起诉的申请人);或是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关于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决议。


2、确定被申请人

在债券发行人破产重整清算纠纷案件中,通常被申请人是债券的发行人。


3、确定管辖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破产重整清算类的案件应当由发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4、明确诉讼请求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存在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上述法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发行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近年来,债券违约类案件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债券持有人希望能有更多的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有更多的司法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会谈纪要征求意见稿”试图努力做到让债券持有人的司法维权更加畅通,更加便捷。笔者也相信随着“会谈纪要正式稿”出来后,会有更多的律师同仁共同参与到研究债券诉讼业务中来,帮助债券持有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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